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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按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并做好相关质量记录;

小区后期管理和业主的角度,评估小区各系统的配置及性能水平,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负责小区工程遗留问题的协调跟进处理;

负责小区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工作;

负责维修技术人员的各项培训引导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中规定了我国的物业管理的一系列事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不仅对物业的工作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物业管理小区的方式,如果小区内的业主违反了该条例中的相关事项,可以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等相关的物业工作。一共7章节,共66小条。

《物业管理条例》1-14条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篇一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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