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宋初为加强皇帝对三大机关司法审判权的制约,又增置审刑院。
凡全国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
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刑部为中央最高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
宋朝的刑部复核职能比前代增强。
除这些机构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司法局、公证机关、海关缉私部都属于司法机关。
中国的司法机关,广义上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
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