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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关于加班费的劳动纠纷案例)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案例有很多,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还有评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例子,请阅读劳动合同法。

2004年8月王某调动至某单位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为1969年2月,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2年6月。单位以王某身份证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事宜遭到拒绝,该单位内部出具了一份《关于王某同志退休的通知》,称王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退休人员管理。该单位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自行核算了王某的“退休费”,并从“退休费”中继续扣缴申请人企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单位恢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2022年5月。

争议焦点

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到底该按哪个年龄办退休?

仲裁处理结果及理由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王某的身份证出生年月为1969年2月,其人事档案中1991月3月15日《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2年6月,按照该规定,应认定王某出生年月为1972年6月。单位作出关于王某退休的通知与仍为其缴纳企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行为相矛盾,故单位应当继续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
某人A,已在某单位工作了30年,现年59岁。他的档案被单位保留,但他的身份证将在60岁时到期。由于某些原因,单位解除了与A的劳动关系。A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并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A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仲裁委员会受理了A的申请,并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终止了调解,A决定将此案件提到法院。
A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他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他的年龄未满60岁,而且单位具有保留他档案的能力。
法院受理了A的诉讼,并进行了听证。A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单位与他的劳动合同、档案保管证据和证明自己有能力继续工作的健康证明等。单位辩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A工作表现不佳,与年龄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恢复A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补偿他受到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案例中的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法院的判决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仅是一个示例,描述了在档案未到60岁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个人通过诉讼维权的可能性。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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