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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但尚未完全满足全部要求的企业,获得了暂时的资质认证,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暂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条件的补充和完善,方可获得正式的开发资质认证。

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资质认证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并积极改进企业管理、提高开发能力,确保以后的真正资质认证。

房地产开发办理暂定资质三级都需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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