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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一)公民享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时候,都是平等的,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第三,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人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五)公民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第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三,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扶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九)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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